以风险管理为基础 创新检验监管模式

7月27日至28日,全国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座谈会在山西太原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在讲话中强调,全系统要特别关注和重点防范产品质量、质检工作和队伍风险。他要求全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两个专项活动”方案狠抓落实,切实加大风险教育力度、信用评价,质量认证,风险排查力度和风险整治力度。

会上,浙江检验检疫局和广东检验检疫局分别作典型发言。浙江局针对义乌小商品市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积极探索适应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贸易方式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广东局扎实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坚持构建完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做到“早起步、早谋划、早落实、早见效”,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报今日刊发两局会议发言摘要,供学习、参考、借鉴。

浙江省义乌小商品市场是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市场,也是重要的国际贸易窗口。目前,义乌小商品市场拥有7万个商位,经营商品16个大类、4202个种类、170万种单品。从业人员计20余万,日客流量达21万人次,被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多家权威机构誉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世界各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万多名境外客商常驻义乌。

近年来,随着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发展,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也日益突显,因质量不符合输入国或地区要求而被通报的数量由2010年的63个增加到2011年的76个,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制造”的形象。

去年以来,浙江检验检疫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针对义乌小商品市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积极探索适应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贸易方式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迈出了扎实的步伐。

风险与原因

市场采购贸易是在我国贸易市场逐渐发展并由内贸向外贸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有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一种新型对外贸易方式,通常是由出口商品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国内商品市场以现货方式采购,以现金直接结算,办理相关报检、报关、货运出口等手续后出境,具有多品种、多批次、少批量,非产地商品居多,采购方式多样化等特点。由于市场采购新型贸易与传统的“工厂采购”贸易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检验监管工作在三个环节存在突出风险。

对产品生产环节监管的风险。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来自全国各地,生产企业遍布大江南北,采购地检验监管部门难以对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更无法对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甚至不确定产品是否用于出口,出口到哪个国家,对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成品检验的整个质量控制过程缺乏针对性。此外,市场采购出口的商品以小商品为主,相对于大宗商品而言,具有产品小、价值少和技术含量低等特点,生产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过程以手工为主,生产条件和设备要求相对较低,给小商品的质量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对产品出口主体监管的风险。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主体非常庞杂,涉及市场销售经营公司、进出口公司、货运代理公司、供货企业及其代理单位等多个方面,其中采购、报检、报关、订舱、货运等环节基本上由中介代理机构完成。目前,义乌市90%以上的中介代理为异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手续简单,依法经营意识薄弱,增加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风险。

对产品实施检验检测的风险。一是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市场采购商品在报检出口前难以确定是否为出口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实施有效的前置监管。二是产品种类的多样性。小商品种类繁多,质量要求千差万别,且同一出口商品可能同时出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的产品甚至没有规范名称,更没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标准。

做法与成效

2011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10个综合改革试点由此全面启动。国家质检总局紧扣改革的核心内容,及时出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并在浙江等4个省份先行先试。浙江局紧紧抓住这一难得机遇,以风险管理为基础,按照“管得住、通得快,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采购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截至目前,初步形成了“明晰主体-风险分析-差异化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总体思路。

(一)明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监管主体。浙江局明确组货单位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采购、储运、国际货运代理等业务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具备相应条件,通过备案以后,可以成为我们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组货单位。也只有组货单位,才可以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相应地,浙江局对组货单位实施从采购、入库、检验检疫、出库、组货出口等全过程的监管,保证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较好地解决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难的突出问题。

收缩